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以银行保函形式缴存备用金的,由指定银行出具受益人为注册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的不可撤销保函,保证在发生《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使用情形时履行担保责任。保函有效期至少为两年,注册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在保函到期前一个月提醒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视情延长保函的有效期。保函正本由商务主管部门留存。
备用金账户余额达到规定标准或持有效备用金保函的单位,可以就相关项目向境内金融机构申请办理履约保函、信贷或信用保险。向境内金融机构申请办理履约保函、信贷或信用保险时,应当提交备用金足额缴存的证明(查看原文链接)
—— 《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置备用金管理办法(试行)》
受理条件
公司及法定代表人无不良信用记录和违约记录;具有履行采购合同所必需的资质和能力。
所需资料
按照申请企业经营状况、保函格式、担保期限以及担保金额确定保函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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